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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申报201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9/6/21 10:03:32   阅读:13906 次

关于申报201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19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实计算申报缴费基数

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其2018年度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核定,养老、工伤、失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省平工资)60%的按60%申报,高于省平工资300%的按300%申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省平工资的按省平工资申报,高于省平工资300%的按300%申报。

根据浙人社发〔2019〕24号文件,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即5536元/月,2019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下限为3322元/月(省平工资的60%),上限为16608元/月(省平工资的300%);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下限为5536元/月(省平工资的100%),上限为16608元/月(省平工资的300%)。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2019年度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计算核定,并按上述规定的上下限基数申报。

二、履行社保管理员职责,规范社会保险基数申报

(一)各用人单位社保管理员应根据上述要求,如实计算职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于2019年7月25日前通过“上虞区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中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报送区社保中心和区医保中心。

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大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确定。

对不申报缴费基数和存在职工反映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将列入社会保险重点稽核名单。

(二)因“撤市设区”、“五证合一”等原因,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单位,请及时到社保中心变更登记。

三、其他

(一)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作为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

(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和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因用人单位未如实计算和未按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致使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一百份以上不盖章)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绍兴市上虞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