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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题
标 题 哪些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内 容
回 答
处理意见: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处理单位: 社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