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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确定2019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6/21 10:23:06   阅读:9718 次

关于确定2019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对象

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虞市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虞政发〔2002〕31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13〕29号)文件精神,对未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2019年度的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通知如下:

原计生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按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确定,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为1661元,缴费比例22%,每月缴费金额为365.42元。参保人员按月由税务签约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次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上年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标准按虞政发〔201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