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开发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意见》(区委〔2016〕46号)文件精神,现对人才住房补贴对象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时间界定
人才所购住房须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后未满5年终止在虞工作的,以及未满五年申请转让的,按比例收回住房补贴款。
人才所购住房限制交易的起始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人才房票补贴对象,在房票5年有效期内,先购房后享受补贴政策的,应及时到区国土资源分局换证,并加注“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加注相关字样未换证的以住房补贴享受时间为准。
二、操作流程
(一)满五年的住房补贴对象
人才个人提供《上虞区人才住房补贴对象房屋交易申请表》(附表1)一式四份,随带本人身份证、近5年在虞社保缴费证明(海外人才在虞工作年限,由区委人才办认定)和不动产权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人才办审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人才办审批同意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二)未满五年的住房补贴对象
人才个人提供《上虞区人才住房补贴对象房屋提前交易申请表》(附表2)一式五份,随带本人身份证、在虞社保缴费证明(海外人才在虞工作年限,由区委人才办认定)和不动产权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需退还的补贴金额,再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个人是否已缴入需退还资金,最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原享受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的人才所购房屋交易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