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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18 15:05:22   阅读:3227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2020年1月23日后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企业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我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纳入补贴范围。

以上三类企业应为税务登记状态正常企业。

补贴标准和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以2020年6月份(业务所属期)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税务入库数据)为依据。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使用总额不超过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具体补贴期限及标准按照实际申报情况确定。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当月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缴费账户。

        开展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职工必须为失业保险缴纳人员,按失业保险费缴纳所属地提交申请。

        此次政策兑现,2020年11月17日—12月4日为集中受理阶段,逾期不予受理;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31日为集中审核拨付阶段。

 

        详情请见附件文件